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秩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北秩字第260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方德榮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393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德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包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9月26日20時39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往3樓樓梯間

  。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調查筆錄。

㈡扣押筆錄。

㈢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包。

三、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包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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