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50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文玲

被告 吳銘慧吳元榮 之繼承人

吳貴美 即吳元榮之繼承人

吳品怡 即吳元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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