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28號
原 告 盧瑞泓 即天星電機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隆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叁仟零伍拾元
,應繳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肆仟伍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