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28號
原   告  盧瑞泓 即天星電機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隆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叁仟零伍拾元
 ,應繳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肆仟伍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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