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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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物價指數調整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5號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9,96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