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8號上訴人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褚懿萱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登載道歉聲明部分,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又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就登載道歉回復名譽之非財產產上請求部分,漏未繳納裁判費3,000元,,總計一、二審裁判費38,7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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