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三和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江龍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 穎哲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莉 訴訟代理人 張江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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