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129號
原   告 思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庭美
訴訟代理人  鄧國修
被   告 立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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