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NIKWIDARTI(阿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4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NIKWIDARTI(阿妮)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NIKWIDARTI(阿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詎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
爾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
及被告事後均能坦承犯行,亦已將所竊得財物返還被害人陳
喬茵等情,有贓物領據(保管)單在卷可按,暨參以被告犯
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財物價值非高,犯後態度良好,素
行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