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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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路2號兼代表人甲○○
路2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訊問後,具狀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