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7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支票壹紙(支票號碼:CR0000000)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27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支票1紙(支票號碼:CR0000000),係屬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其上偽造「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林錦章 」印文2枚既隨同支票宣告沒收,自不另重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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