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69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戊○○
、5、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甲○○、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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