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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