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號
99年度易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秀花選任辯護人李成功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