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46號原告甲○○被告乙○○現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在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僅載被告乙○○住居所不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入出境資料結果,其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即已出境,有卷附被告入出國日期紀錄可稽,足見其目前並未居住於國內,原告既未載明被告於國外之真正住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