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十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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