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編號2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為附表所列編號1號、3號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322號、本院93年度訴字第2996號、93年度易字第1894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編號1號、3號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茲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第2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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