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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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木森
陳金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美津 間因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主張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138,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