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受刑人撤回上訴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嗣上開3罪再經本院裁定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嗣受刑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業已於96年3月12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2日以法矯字第0999021766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日函文、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上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