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及甲○○因被告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及三萬元,各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及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張婷妮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