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玉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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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玉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玉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 閻玉崐
乙○○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95年度玉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閻玉崐、乙○○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玉易字第6號判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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