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訴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277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審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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