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中秋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佳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新臺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