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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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34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乙○○
、5、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970建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