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裕凱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裕凱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裕凱發公司)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3年12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17日起至123年
12月16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暐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裕凱發公司分別於(1)97年11月27日、(2)97年10月30日、(3)97年10月29日、(4)97年10月29日、(5)97年10月29日、(6)97年10月29日、(7)97年10月29日、(8)97年10月29日、(9)97年10月27日、(10)97年9月22日、(11)97年9月22日、(12)97年9月8日、(13)97年8月28日、(14)97年8月12日、(15)97年10月13日、(16)94年12月21日,邀連帶保證人乙○○、 陳彩月 、 楊金進 向聲請人借款(1)1,700,000元、(2)7,400,000元、(3)1,300,000元、(4)1,400,000元、(5)1,400,000元、(6)1,400,000元、(7)1,300,000元、(8)1,400,000元、(9)2,600,000元、(10)6,400,000元、(11)3,200,000元、(12)6,000,000元、(13)3,000,000元、(14)535,780元、(15)8,000,000元、(16)47,887,679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分別為(1)99年11月20日、(2)99年10月4日、(3)99年10月15日、(4)99年10月15日、(5)99年9月30日、(6)99年9月30日、(7)99年10月11日、(8)99年10月11日、(9)99年10月25日、(10)99年8月31日、(11)99年8月31日、(12)99年8月31日、(13)99年8月15日、(14)99年8月4日、(15)98年10月13日、(16)109年12月21日,其中
(1)至(14)筆借款均自借款日起前半年內按月平均攤還利息不還本金,半年後至到期日前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另
(15)、(16)筆借款部分,前者自借款日起1年內按月平均攤還利息不還本金,到期日一次清償本金,後者自借款日起前
2年內按月平均攤還利息不還本金,後13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上開借款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裕凱發公司分別自(1)98年7月28日、(2)98年7月31日、(3)98年7月30日、(4)98年7月30日、(5)98年7月30日、(6)98年7月30日、(7)98年7月30日、(8)98年7月30日、(9)98年7月28日、(10)98年7月23日、(11)98年7月23日、(12)98年7月9日、(13)98年7月29日、
(14)98年7月13日、(15)98年6月13日、(16)98年3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尚欠本金94,923,45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相對人裕凱發公司所有如土地附表編號1部分抵押之不動產雖於98年6月15日登記與相對人丙○○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7月2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7月29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3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上林││309│雜│00│73│93.09│全部│裕凱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持│││││││││││││分19/20;楊│││││││││││││浤源持分1/2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2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0-1│彰化縣鹿港鎮鹿│彰化縣鹿港鎮上│鋼骨造、鋼筋混│1層:2569.88;2層:207│電梯樓梯間│全部│裕凱發興業股份││││工南三路56號│林段309地號│凝土造二層樓房│.15;合計:2777.03│:15.12││有限公司所有│├──┼───┼───────┼───────┼───────┼───────────┼─────┼────┼───────┤│002│60-2│彰化縣鹿港鎮鹿│彰化縣鹿港鎮上│鋼筋混凝土造一│1層:61.83;合計:61.8││全部│裕凱發興業股份││││工南三路56號│林段309地號│層樓房│3│││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