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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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827號聲請人 謝諒獲 (即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株式會社タカラトミㄧTOMYCOMPANY,L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l08年度抗字第1132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l08年度抗字第1132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已繳交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繳費收據可稽,本件即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本源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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