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8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被 告 邱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柒仟參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