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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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50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宏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41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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