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皇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9368元部分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萬9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