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北杏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相對人北杏救護車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中和市○○路○段121之12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相對人北杏救護車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段125之
4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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