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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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聲字第22號
抗 告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丙○○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8
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