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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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36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36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