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3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