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 黃資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怡欣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卓秋香 嘉義縣中埔鄉100年5月18日20,000元FA0000000
農會和睦分會(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