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原告 陳黃斷 被告 張釗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5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下午3時40分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茲原告遲至同日下午4時26分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林坤志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