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095號聲請人 鍾忠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鍾金利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鍾金利於民國100年09月0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拋棄繼承權之民事聲請狀,雖亦列載聲請人鍾忠勳,惟查具狀人欄內之鍾忠勳簽名部分,筆跡與其他之聲請人相似,是否確由鍾忠勳本人簽名因顯然可疑故命補正。而查,本院業於100年12月0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提出鍾忠勳之印鑑證明書,並說明聲請人鍾忠勳應於具狀人欄內補蓋章,或提出新的聲請狀並補蓋章。又查,上揭通知書於
100年12月09日已經合法送達至聲請人鍾忠勳住處,並由其叔叔 鍾兆梓 代為收受。惟查,聲請人鍾忠勳迄今仍然未補正,為免日後對於法效性發生爭議,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關於聲請人鍾忠勳之聲請。因此,本件關於聲請人鍾忠勳部分之聲請拋棄繼承,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