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核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99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連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三項第一、二行關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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