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142號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5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980元,及其中新台幣32,088元自民國
97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8月11日向原告購買ALE/INAMERI
CA語言系統1套,分期付款總價為新台幣(下同)84,570元
,被告同意分32期(包括頭期款4,900元)方式,自89年9月
第2期付款日起至92年3月5日止,以每月5日為付款日,每期
2,570元付款直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分期付款月利率為1.6
64%。詎被告於支付第18期款項後,即未依約履行其付款義
務,尚欠本金32,088元及利息3,892元共35,980元未清償。
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
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買合約書、分期付款明細
表、分期付款償還分攤表等為證。被告並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供斟酌,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980元,及其中32,088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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