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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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177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7年6月19日上午9時3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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