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141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1,680元,及其中新台幣44,410元自民國
97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3月11日向原告購買DISNEYSWORL
DOFENGLISH語言系統1套,分期付款總價為新台幣(下同)
97,200元,被告同意分36期(包括頭期款2,000元)方式,
自95年5月5日第2期付款日起,以每月5日為付款日,每期2,
720元付款直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分期付款月利率為1.665
%,被告如未依約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
被告於支付第17期款項後,即未依約履行其付款義務,尚欠
本金44,410元及利息7,270元共51,680元未清償。爰依買賣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
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
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
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買合約書、分期付
款明細表、分期付款攤還表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
為真實。查本件分期付款之價金為97,200元,被告自第18期
至第25期即自96年9月5日起至97年4月5日止遲付之金額為21
,760元,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是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部
價金,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51,680元,及其中44,41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
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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