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179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及利率查詢等件為證,且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