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1817號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中所稱之兌現日為何日?(兌現日應於各本票到期日之後)。
二、債權人甲○○之聯絡電話,以利本院作業之便。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