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026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必
秋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25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99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