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偉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偉前犯擄人勒贖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及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10323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訴字第35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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