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律師
劉志忠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
林世芬 律師劉志忠律師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