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聰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0086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聰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聰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5至10、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二)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仍應受法律內部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輕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最重之刑即有期徒刑8年,亦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2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
1至11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4年7月,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附表:受刑人吳聰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恐嚇危害安全│││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不詳時間至104年11│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月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8754號等│字第28754號等│第28754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460││實││460號│460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460││決││460號│460號│號││││││││├────┼─────────┼─────────┼──────────┤││判決確定│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173號【編號│字第9173號【編號│字第9173號【編號│││1-11定應執行刑為有│1-11定應執行刑為有│1-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10月:106│期徒刑15年10月:106│期徒刑15年10月:106│││年執更4290號】│年執更4290號】│年執更4290號】│└──────┴─────────┴─────────┴──────────┘┌──────┬─────────┬─────────┬──────────┐│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共18│有期徒刑3年8月(共││││罪)│5罪)││││││├──────┼─────────┼─────────┼──────────┤│犯罪日期│104年10月16日│104年9月7日、8│104年8月29日(2次││││日、11日、12日(2│)、104年9月1日、││││次)、15日(2次)│4日、5日││││、18日(2次)、20│││││日、21日、30日、│││││104年10月1日、2│││││日(2次)、8日、│││││104年11月14日、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8754號等│字第28754號等│第28754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460││││460號│46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460││││460號│460號│號││││││││決├────┼─────────┼─────────┼──────────┤││判決確定│106年7月7日│106年7月7日│106年7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343號【編號│字第12341號【編號│字第12341號【編號│││1-11定應執行刑為有│1-11定應執行刑為有│1-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10月:106│期徒刑15年10月:106│期徒刑15年10月:106│││年執更4290號】│年執更4290號】│年執更4290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8年(共3│有期徒刑7年10月│││共2罪)│罪)│││││││├──────┼─────────┼─────────┼──────────┤│犯罪日期│104年9月7日、10日│104年9月9日、13│104年10月4日││││日、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8754號等│字第28754號等│第28754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460││實││460號│460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460││決││460號│460號│號││││││││├────┼─────────┼─────────┼──────────┤││判決確定│106年7月7日│106年7月7日│106年7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341號【編號│字第12341號【編號│字第12341號【編號│││1-11定應執行刑為有│1-11定應執行刑為有│1-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10月:106│期徒刑15年10月:106│期徒刑15年10月:106│││年執更4290號】│年執更4290號】│年執更4290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7日│104年11月18日│105年4月初某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8754號等│字第28754號等│第318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苗簡字第143││實││460號│460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106年3月6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苗簡字第143││決││460號│460號│號││││││││├────┼─────────┼─────────┼──────────┤││判決確定│106年7月7日│106年7月7日│106年5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不得易科│得││罰金之案件││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字第12341號【編號│字第12342號【編號│第2210號│││1-11定應執行刑為有│1-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10月:106│期徒刑15年10月:106││││年執更4290號】│年執更4290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共5│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年2月│││罪)│││├──────┼─────────┼─────────┼──────────┤│犯罪日期│105年8月20日│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5日│││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16日│││││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612號等│字第16612號等│字第16612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49│105年度訴字第1549│105年度訴字第154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9日│107年2月9日│107年2月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49│105年度訴字第1549│105年度訴字第1549││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086號【編號│字第10086號【編號│字第10086號【編號│││13-15定應執行刑為│13-15定應執行刑為│13-15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