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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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原告 高尤敏 訴訟代理人 洪翰 今律師被告 高慶洲
高仁志 何欣蓉 何品璇 何佳樺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嘉揚 被告 何楷庠
何雪青 芳野 由紀(即 何雪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繼承人 何林春花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含其法定孳息),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高慶洲、何佳樺、何嘉揚、何楷庠、何品璇、何雪青、 芳野由紀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繼承人何林春花於民國103年3月8日死亡,兩造分為繼承人
與代位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詳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何林春花死亡後,遺有如附一表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因兩造就上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上開公同共有之遺產為分別共有。
㈡綜上,爰聲明:被繼承人何林春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不動產部分),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別共有。
三、被告答辯略以:㈠被告高慶洲、高仁志、何欣蓉辯以:對於遺產分割之繼承人
、應繼分、遺產範圍,均無意見。分割方法希望採分別共有。
㈡被告何雪青辯以:對於遺產分割之繼承人、應繼分、遺產範圍,均無意見。分割方法希望採由繼承人協議分割。
㈢被告何佳樺、何嘉揚、何楷庠、何品璇辯以:對於遺產分割
之繼承人、應繼分、遺產範圍,均無意見。分割方法希望採變賣分割。
㈣被告芳野由紀辯以:伊有日本籍,亦有我國籍。對於遺產分
割之繼承人、應繼分、遺產範圍,均無意見。分割方法希望儘量解除共有關係,由各房持有。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就被繼承人何林春花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遺產範圍部分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準此,被繼承人何林春花所遺之遺產,詳如附表一所示,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上開遺產之分割方法部分: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或於協定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茲因兩造就無法採原物分割方式之不動產遺產部分,並無法
達成繼續保持分別共有之協議,本院經綜合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及兩造之上開陳述後,認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式分割(即不動產部分,採變賣分割方式;其餘部分,採原物分割方式)。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被告何欣蓉具狀辯稱:希望兩造公同共有上開遺產之地價稅與房屋稅,一併於本件予以裁判分割。惟兩造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性質上並非屬「公同共有」之積極遺產,自無從予以裁判分割,附予敘明。
五、末按裁判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分得遺產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雅玲附表一:被繼承人何林春花遺產明細表
┌──┬────┬─────────┬────────┬─────────┐│編號│財產項目│財產名稱│權利範圍、數量(│分割方法│││││平方公尺)或金額││││││(新臺幣)││├──┼────┼─────────┼────────┼─────────┤│一│土地│⒈臺中市○區○○段│全部、42│變賣分割。變賣所得││││143之7地號││價金,分割由兩造各││││⒉臺中市○區○○段│全部、45│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143之115地號││繼分分例,單獨取得││││⒊臺中市○區○○段│全部、131│。││││143之126地號││││││⒋臺中市○區○○段│全部、127│││││143之848地號││││││⒌臺中市○區○○段│全部、59.34│││││291地號││││││⒍臺中市○區○○段│全部、76.20│││││389地號││││││⒎臺中市西區後壠子│全部、142│││││段252之281地號││││││⒏臺中市西區後壠子│全部、17│││││段252-707地號││││││⒐臺中市西區後壠│2/36、268│││││子段389之207地號││││││⒑臺中市南區頂橋子│全部、15│││││頭段57之15地號││││││⒒臺中市梧棲區忠孝│全部、93│││││段128地號││││││⒓臺中市梧棲區忠孝│全部、91│││││段128之3地號││││││⒔臺中市梧棲區忠孝│全部、110│││││段128之5地號││││││⒕臺中市梧棲區忠孝│全部、88│││││段128之15地號││││││⒖臺中市梧棲區忠孝│全部、85│││││段128之16地號││││││⒗臺中市梧棲區忠孝│全部、94│││││段128之17地號││││││⒘臺中市梧棲區忠孝│全部、109│││││段128之18地號││││││⒙臺中市梧棲區忠孝│全部、110│││││段128之19地號││││││⒚臺中市梧棲區忠孝│全部、112│││││段128之21地號││││││⒛臺中市梧棲區忠孝│全部、1,342│││││段128之23地號││││││臺中市梧棲區忠孝│全部、7│││││段128之24地號││││││臺中市梧棲區忠孝│全部、9│││││段128之25地號││││││臺中市龍井區忠和│全部、2,141│││││段1043地號││││││臺中市龍井區忠和│全部、259│││││段1043之1地號││││││臺中市龍井區忠和│全部、1,864│││││段1044地號││││││臺中市龍井區忠和│全部、2,180│││││段1045地號││││││臺中市龍井區忠和│全部、2,190│││││段1046地號││││││臺中市龍井區忠和│全部、2,200│││││段1047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22.14│││││段30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22.12│││││段31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75.50│││││段32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64.85│││││段33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64.73│││││段34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64.65│││││段35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56.61│││││段36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7.92│││││段37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57.35│││││段47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74.24│││││段55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46.01│││││段56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34.54│││││段62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35.07│││││段66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7│││││段67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47.89│││││段68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1.35│││││段69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96.91│││││段70地號││││││臺中市大里區 東榮 │全部、14.28│││││段67之1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885/4,000、│││││段69地號│111.05│││││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67.75│││││段82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41.48│││││段94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95.86│││││段370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99.95│││││段371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73.13│││││段386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35.71│││││段507地號││││││臺中市龍井區忠和│全部、210│││││段1044之1地號││││││臺中市龍井區忠和│全部、220│││││段1045之1地號││││││臺中市龍井區忠和│全部、210│││││段1046之1地號││││││臺中市龍井區忠和│全部、200│││││段1047之1地號││││││臺中市○區○○段│全部、107.77│││││297地號││││││臺中市○區○○段│全部、89.45│││││297地號││││││臺中市太平區新光│全部、7.38│││││段67地號││││││臺中市○區○○段│全部、127│││││143之172地號││││││臺中市○區○○段│全部、119│││││143之176地號││││││臺中市○區○○段│全部、1,017.14│││││297地號││││││臺中市○區○○段│全部、204.21│││││382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10.58│││││段68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21.13│││││段70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32.55│││││段87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23.84│││││段267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74.63│││││段379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16.04│││││段412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101.68│││││段391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東榮│全部、6│││││段370地號│││├──┼────┼─────────┼────────┼─────────┤│二│房屋│⒈臺中市東區東英│全部│變賣分割。變賣所得││││里東英路410巷14││價金,分割由兩造各││││號│全部│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⒉臺中市西區公民里││繼分分例,單獨取得││││忠仁街37之5號2樓│全部│。││││⒊臺中市西區公民里││││││忠仁街37之7號2樓│全部│││││⒋臺中市西區雙龍里││││││模範街21巷12號│全部│││││⒌臺中市梧棲區大庄││││││里文雅街166巷23│全部│││││號││││││⒍臺中市梧棲區大庄││││││里文雅街166巷25│全部│││││號││││││⒎臺中市梧棲區大庄││││││里文雅街166巷27│全部│││││號││││││⒏臺中市梧棲區大庄││││││里文雅街166巷29│全部│││││號││││││⒐臺中市梧棲區大庄││││││里文雅街166巷18│全部│││││號││││││⒑臺中市大里區大明││││││里西村路1巷19弄5│全部│││││號│││├──┼────┼─────────┼────────┼─────────┤│三│投資│⒈慶豐商業銀行股份│1,406股│原物分割由兩造各依││││有限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⒉三信商業銀行股份│587股│分分例,單獨取得。││││有限公司││││││⒊有限責任台中市第│100股│││││二信用合作社││││││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34股│││││有限公司││││││⒌ 慶誠 建設開發股份│91股│││││有限公司│││├──┼────┼─────────┼────────┼─────────┤│四│法院分配│⒈本院107年度存字│10,777,289元│原物分割由兩造各依│││金提存款│第816號提存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⒉本院107年度存字│6,274,856元│分分例,單獨取得。││││第1195號提存款。││││││⒊本院107年度存字│13,067,950元│││││第1194號提存款│││├──┼────┼─────────┼────────┼─────────┤│五│地價稅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71,690元(20件)│原物分割由兩造各依│││繳退還款│局106年8月10日中市││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稅屯分字第00000000││分分例,單獨取得。││││91號函│││└──┴────┴─────────┴────────┴─────────┘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姓名│比例│├────┼────┤│高尤敏│1/15│├────┼────┤│高仁志│1/15│├────┼────┤│高慶洲│1/15│├────┼────┤│芳野由紀│1/5│├────┼────┤│何雪青│1/5│├────┼────┤│何欣蓉│1/5│├────┼────┤│何佳樺│1/20│├────┼────┤│何楷庠│1/20│├────┼────┤│何品璇│1/20│├────┼────┤│何嘉揚│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