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鼎昌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16號維持原判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潘長生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