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貴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7年8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年11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2宣告刑欄應為「有期徒刑3年11月」,誤載為「有期徒刑7年8月」,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