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抗字第2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本院105年度再抗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許碧惠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