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告 吳建成
吳朝吳建興 許議中吳幸芳王嬌 王進財 王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陳思潔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力謀 訴訟代理人 顏嫦慧
田剴崙 卓士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代位受領部分,請於文到七日內按原告各別對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更正訴之聲明。另被告應於文到七日內提出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抵銷權之通知、送達證明及抵銷金額明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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